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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同-立法不能少、教育要趁早

▌主辦單位: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同光同志長老教會、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台灣跨性別行動會聯合主辦

▌時間:2011年5月16日 (一)早上10:00

▌地點:台灣國家婦女館(台北市10050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 15號9樓)

恐同(Homophobia)是針對同性戀者、同性戀行為而來的恐懼和厭惡,這種不合理也不理性的恐慌,除了展現在個人的恐懼、歧視與輕蔑的言語、仇恨與報復的行動,國家的各項制度也經常充斥著因為恐同而來的歧視與排除。為了創造一個不再恐懼同性戀、跨性別的社會,國際人權組織號召世界各國於每年5月17日,世界衛生組織正式將同性戀從精神疾病剔除的日子,作為「國際反恐同日」(International Day Against Homophobia and Transphobia),以喚醒人們關注因為同性戀恐懼而產生的各項歧視與暴力行動。

就在全世界各國熱烈舉辦反恐同活動的這段時間,台灣卻正遭遇同性戀運動興起後最嚴重與最全面的反撲,化身為家長與教師的宗教團體,強打鞏固家庭價值的口號,企圖摧毀台灣好不容易逐漸開展的多元性別教育,並企圖抹黑多元家庭,無視多元家庭也是愛與信任所建立起的社會單位。

為了響應國際反恐同的訴求,並且嚴正回應近幾週來反對中小學納入同志教育的各項恐同行動,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聯合民間社團,將1984年以來台灣發生過的重大恐同事件製作成一張「台灣恐同」地圖,提醒社會大眾,同性戀恐懼不曾消失,而且是以各種形式現出原形。我們將從以下各層面來回應台灣恐同的歷史與現狀:

一、台灣恐同事件簿(簡至潔,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

二、多元家庭法制化的推動 (許秀雯, 律師、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代表)

三、台灣同志教育的推展現況 (呂欣潔, 同志諮詢熱線文宣部主任)

四、情感的時間性與人生的多重選擇 (紀大偉, 作家、政治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助理教授)

五、瑞典的反歧視法案推動現況 (楊佳羚, 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常務理事)

六、跨性別的處境與人權 (高旭寬, 台灣跨性別權益行動會發言人)

七、同志基督徒對恐同言論與行動的回應 (小恩, 同光同志長老教會幹事)

真正要創造一個友善性別的社會,國家絕不能繼續在立法與教育上缺席!


【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發言稿】

發言人:楊佳羚(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常務理事,瑞典隆德大學社會學博士)

我的發言分兩部分,一為瑞典法令的他山之石,二為我身為一個媽媽的親職經驗。瑞典法令的他山之石瑞典的同志運動主要議題為反歧視法、伴侶權與婚姻權、領養與人工生殖,從1944年同性戀除罪化到2011年修憲的層次,將人民平等的權利擴及基於性傾向的平等。(詳見最下面附錄)

在2009年同志婚姻合法化之前,瑞典2006年大選前左右翼七個政黨的辯論中,其一主題即為同志婚姻合法化。瑞典右翼之一的基民黨(基督教民主黨),向來反對同志婚姻合法化。在辯論會中,綠黨黨魁Maria Wetterstrand質問:「我們瑞典不是民主政治嗎?為什麼同志婚姻合法化是在座六黨的共識,卻因為右翼要留住基民黨留在右翼政營,而變成是一黨決定的狀態?」當時基民黨黨魁GoranHagglund回答,「基民黨深信婚姻是建立在一男一女的基礎上」。之後右翼贏得大選獲得執政,雖然有約500位牧師上網連署,但2009年瑞典同志婚姻終於合法化。

民主社會雖然保障基民黨的宗教、言論、組黨權,但當同志婚姻通過時,基民黨或基督徒不能以「這樣的法條一設立就會鼓勵所有人變成同志去結婚」、「這個法條將造成瑞典兒童性別混淆」,然後就動員黨員去遊說立委來廢除這個法。如果異性戀真如基民黨所相信的如此自然而然並為神所定義,基民黨及基督教徒自當不必那麼恐慌異性戀者會「那麼不堅定地『變成』同志」。

同樣的,民主社會保障個人言論、信仰、組黨的自由,因此,如果一個人說,「基於基督教信仰,我無法說,『同性戀是對的選擇』,我自己也不會成為同性戀」,這是可以的。然而,這只是個人的信仰,她/他不能將自己的信仰加諸在別人身上,干涉別人生活方式的選擇;同時,她/他也必須認知到,她/他對聖經的詮釋也只是其中的一種,在基督教中,有支持同志的牧師和她/他有不同的詮釋,也有同志具有和她/他一樣的信仰,深信神愛世人,不會因為一個人的性傾向而背棄祂的信徒。

同時,基於瑞典的反歧視法,如果一個人心底深處無法認為「同性戀是對的」,她/他也不能表現出歧視的態度,尤其當她/他身處教師、社福人員、醫護人員、房屋仲介、同事或上司等位置時,否則都會犯了「反歧視法」。此外,如果這個人說,「同性戀是不對的,所以都該死!」或「外國人滾回去!」這時,她./他更會觸犯仇恨某一族群的「反煽動法」,因為她/他的言論煽動別人去仇視某一族群的人。在2011年修憲後,性傾向更與性別、族群、宗教同列為人民平等權的保障對象,沒有人可以因為一個人的性別、性傾向、族群、宗教而被歧視,也沒有人可以因為別人的性別、性傾向、族群、宗教而歧視他人。

也就是說,反歧視法案與同志平權教育並沒有壓迫任何一位異性戀的選擇權與生活方式;一個人可以基於任何原因不選擇當同志,但沒有任何理由可以批評別人的選擇、動用權力想要「輔導」、「矯正」、「改變」別人的選擇。

然而,雖然瑞典有「反煽動罪」,但當一位牧師在佈道時說「同性戀是當今社會的病」而被告,卻被判無罪。在每年的斯德哥爾摩同志大遊行中,也可看到仇視同志的人對同志丟酒瓶;而瑞典同志組織代表在赴地方開會時,亦遭仇恨攻擊。所以,即使瑞典有許多關於反同志歧視的法令,但仍處處可見法律與實際的落差,距離一個讓同志亦享有人民基本平等權,無須恐懼不受威脅的理想境界仍相去甚遠。

身為一個媽媽
我的孩子在瑞典出生、長大,到快四歲回到台灣。從小我就陪著她一起多元閱讀,和她共讀的瑞典繪本包括《Malin的媽媽和Lisa結婚》(裡面故事為瑞典女同志人工生殖合法化之前,女同志與男同志伴侶的互相合作,讓女同志伴侶有小孩,而Malin及Lisa肚子裡的小孩分別為這兩位男同志的生理小孩,兩位爸爸也會不時來訪)、長大後與童年友伴Wilda結婚的《公主Kristella》;我的朋友裡有許多男女同志,她也在瑞典看到同志同居伴侶、參加過瑞典斯德哥爾摩、西班牙馬德里、台灣台北的同志大遊行。

然而,在她回到台灣半年多的時間,我發現她開始會問我「所有男生都喜歡藍色,所有女生都喜歡粉紅色,對不對?」或「我們班有兩個女生說長大要結婚,媽媽,兩個女生要結婚不可以吧?」的問題。仔細一問,這並非老師說的,但我驚訝的是她與四、五歲同齡友伴的相處竟然也讓她學到性別的刻板印象與同性戀的禁制。我搬出了《公主Kristella》問她:「Kristella不是和Wilda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嗎?在瑞典妳不也看到xx叔叔他們就是住在一起啊!」她說:「所以在瑞典可以」。我說:「雖然在台灣還不行,但媽媽和朋友希望以後台灣也可以讓相愛的人能結婚或住在一起,不用管是男生還是女生」。

我以這個例子來說明,性別平等教育、同志教育雖然是我從孩子小時候就給她的東西,但這個教育只是整個社會大環境中多麼小的努力,而且是要不斷地與大社會對抗的持續歷程。我很遺憾,我的孩子似乎沒有在我這樣的持續教育中有「變成」同志的趨向;如果同志真的那麼好變出來,我們應該有數據顯示所有女性主義父母及同志父母所教出來的小孩都是同志(但顯然沒有,實在可惜)。很多家長也許都聽過自己小孩在幼兒園階段就已經說:「我長大要和xx(異性友伴)結婚」。然而,我從來沒有聽過任何一個家長問小孩:「妳/你確定妳/你是異性戀嗎?妳/你還那麼小,怎麼可能決定自己的異性戀傾向?」也不會以不知引自多久以前或錯誤解讀的心理學來質疑,「妳/你現在還在『幼兒的無性別期』耶!怎麼可能要談結婚?」在念羅密歐與茱麗葉或梁山伯與祝英台時,恐怕也很少人以「她/他們還沒到廿歲的成年,怎麼可能已經發展出了『成年異性密友期』啊!」來質疑這些古今中外的著名青少年情侶是否太早確定自己的異性戀傾向。我認為,一個人可以因為自己詮釋宗教經典的方式而不認同同性戀或不想成為同性戀,但她/他無權干涉別人的選擇,包括自己的孩子。如果口口聲聲說要「尊重」,卻要阻絕教育現場一點點認識同志、支持同志學生的空間,那樣的尊重只是空談。

同志教育是性別平等教育的重要一環。我常對我的瑞典朋友說,我覺得台灣的〈性別平等教育法〉比瑞典所談的「性別平等」要進步得多,因為瑞典的「性別平等」指的只有男女平等,而性別平等教育法則因為葉永鋕案例的省思,以及看到太多學生因其性別特質、性傾向而在學校遭歧視、霸凌,而保障不同性別特質及同志師生。在瑞典學校,也發現學生的霸凌越來越多是基於性傾向的歧視,因此2006年的反校園及對小孩的霸凌才如此與同志息息相關。

身為一個家長,我要說的是,同志教育根本在許多學校都還未起步,也永遠都嫌不夠。我們需要更多的同志教育與性別平等教育來反恐同、反同志歧視、反同志霸凌。

附件一:瑞典同志相關法令沿革,參考自瑞典同志組織RFSL網頁www.rfsl.se

1944年
同性戀除罪化

1972年
瑞典成為第一個合法變性的國家

1979年
社福委員會同性戀從「疾病」類別中移除

1987年
禁止歧視同志

1988年
同志伴侶可同居(與異性戀伴侶同居完全相同)

1995年
同志伴侶可到市府成為登記伴侶(registered partnership,視同婚姻伴侶,但不稱為婚姻的原因是,此時之婚姻定義仍是「一男一女」,且可選擇世俗婚[在市府公證]或在教堂結婚;但同志伴侶登記為partner只能在市府)

1999年
職場禁止歧視同志。同志監察官(Ombudsman,簡稱HomO)依據此法而設立,如有職場歧視可向同志監察官申訴。

2002年
大學院校禁止歧視同志

2003年
禁止因性傾向而仇視某一群體的人(即反煽動罪); 開放同志伴侶(包括同居或登記伴侶)領養,與同居或婚姻之異性戀相同 禁止購物、服務業、租屋等領域歧視同志

2005年
禁止社福領域歧視同志,包括社福人員;社福體系;失業、疾病與年金保險;健康與生病照護;女同志伴侶(包括同居或登記伴侶)可人工生殖

2006年
禁止小孩與高中以下的學生之歧視與霸凌

2009年
禁止歧視包括基於性別認同與性別特質的歧視 社福委員會將扮裝、戀物與SM從「疾病」項目中移除 婚姻性別中立(婚姻不再以一男一女為定義,即俗稱的同志婚姻合法化,亦即同志可選擇在市府公證或教堂結婚)

2011年
修正憲法,將性傾向列於禁止歧視之類別之一(例如,台灣的憲法保障「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這裡性傾向還未列在這些條列的類別之一。亦即,瑞典的禁止同志歧視已達修憲的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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