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聲明
2017/09/07
台北市教育局擬於2017年9月8日召開臺北市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第6屆第7次委員會議,擬修訂「臺北市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將家長會代表的委員席次由1席提高為4席,高中職以下各學層家長會代表各1名,共計4名家長會代表(附註一)。
對於教育局因特定家長團體及議員之訴求,無法堅守教育專業立場,我們感到失望,此非但無法呈現家長的多樣性,更無助於性別平等教育之落實,以下是我們對此次修法提出的疑問與建議:
一、 性平委員之聘任應首重其性別平等意識
台北市政府性平會之組織任務,係擬定全市性別平等之教育政策、法規及相關年度計畫,以督導考核並推動所轄學校、社教機構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實施及推展本市相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因此所聘任之委員應為「已具備性別平等意識」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業知能之委員,才有利於台北市性別平等教育之推動及落實。
二、增加性平會家長席次不符合比例原則
教育部已重申「學生是教育主體,政府要以學生為中心」,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係以保障校園中的教職員生之權益,而非「以家長/特定宗教為中心」。依據臺北市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規定:「(一)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級學校、社教機構、學生家長會及教師會代表及學生代表九人。」
若修法各教育階段增加家長代表1人,教師代表也需各個教育階段1人,則家長與教師會代表共為8人,社教機構和學生代表就完全沒有聘任的空間。教師與學生所佔的席次比例若皆低於家長代表,此委員會之委員組成不僅不符合比例原則,也失去代表性,且悖離性平法之立法精神。
法定家長團體代表不僅家長會才有資格,若真欲細究家長委員的代表性,則家長委員的遴選應增加更多元的家長代表,例如同志家長、單親家長、新住民家長、隔代教養家長等,如此才能涵括現實家庭的多元樣貌並反映家長的異質性。
三、增加性平會家長代表席次並無法源依據
性平法第8條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三人,採任期制,以直轄市、縣(市)首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性平法規範中央與地方及各級學校之性平會委員組成本有差異(見附註二、附註三),源於中央、地方政府與校園性平教育事務之職責本應有所區別,因此中央與地方性平會之成員組成,遽重於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此乃為避免因傳統性別刻板印象而為差別待遇之情形,首重性別正義之實現。
由此可知,無論提高任何團體代表之名額,目的都應為促進教學現場之性別平等措施。然,台北市教育局本次擬提高性平會家長會代表名額之建議,並無助於達成此直轄市、縣市層級之性平會功能,顯然於法無據。
四、性平委員之聘任應比照教育部排除負面行為人選。
台北市教育局因應此次性平委員會設置要點之修正,正研議「性別平等教育委員倫理規範暨聘(派)兼同意書」,擬交付當選委員簽署,於受聘後參與各項性別平等教育相關研習至少12小時。採取消極要求委員當選後簽署同意書再進行性平意識培力,實屬亡羊補牢之舉。
政府性平會委員之任務為推動性別平等之政策事務,聘任「具有性平意識」之委員才是首要的積極作為。建議台北市教育局應參考教育部公佈之「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公開推薦作業須知」,明訂擔任委員者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且不得有性別平等教育法所定義之性別歧視行為,或針對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或性霸凌者。委員於任期內不得有打壓及限縮校園之多元性別友善環境,若於任期內發生此負面表列事蹟者,應予撤銷其委員資格。
附註一:法條修正請參考下表
[fusion_tabs design=”clean” layout=”horizontal” justified=”yes” backgroundcolor=”” inactivecolor=”” bordercolor=”” icon=”” icon_position=”” icon_size=”” hide_on_mobile=”small-visibility,medium-visibility,large-visibility” class=”” id=””][fusion_tab title=”修正條文” icon=””]
二、本會置委員二十三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本府副秘書長及教育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級學校、社教機構、學生家長會及教師會代表及學生代表九人。
(二)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十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職務異動或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之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學生家長會代表應至少包括國小學層1位、國中學層1位、高中學層1位、高職學層1 位為原則。
[/fusion_tab][fusion_tab title=”現行條文” icon=””]二、本會置委員二十三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本府副秘書長及教育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民政局局長。(二)社會局局長。(三)勞動局局長。(四)警察局局長。(五)衛生局局長。(六)文化局局長。(七)觀光傳播局局長。(八)體育局局長。(九)公務人員訓練處處長。
(十)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級學校、社教機構、學生家長會及教師會代表七人。(十一)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十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職務異動或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之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fusion_tab][fusion_tab title=”說明” icon=””]
一、本要點依議會審查本局106年度預算附帶決議意見書暨106年5月3日議會教育委員會意見,與106年6月16日修訂「臺北市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草案」法規會議建議辦理。
二、依本會業務辦理實際需求,移除本府各局處首長2名(此為輪派)。
三、各級學校預計邀請高中職以下學校校長、社教機構、教師會代表及學生代表等5位及學生家長會代表4位,共9名。
三、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維持11名。
[/fusion_tab][/fusion_tabs]
附註二: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7條:「中央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採任期制,以教育部部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附註三: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9條規定:「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採任期制,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性平倡議
『進步價值』說說而已?北市府勿打破全台性平防線
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聲明
2017/09/07
台北市教育局擬於2017年9月8日召開臺北市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第6屆第7次委員會議,擬修訂「臺北市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將家長會代表的委員席次由1席提高為4席,高中職以下各學層家長會代表各1名,共計4名家長會代表(附註一)。
對於教育局因特定家長團體及議員之訴求,無法堅守教育專業立場,我們感到失望,此非但無法呈現家長的多樣性,更無助於性別平等教育之落實,以下是我們對此次修法提出的疑問與建議:
一、 性平委員之聘任應首重其性別平等意識
台北市政府性平會之組織任務,係擬定全市性別平等之教育政策、法規及相關年度計畫,以督導考核並推動所轄學校、社教機構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實施及推展本市相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因此所聘任之委員應為「已具備性別平等意識」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業知能之委員,才有利於台北市性別平等教育之推動及落實。
二、增加性平會家長席次不符合比例原則
教育部已重申「學生是教育主體,政府要以學生為中心」,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係以保障校園中的教職員生之權益,而非「以家長/特定宗教為中心」。依據臺北市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規定:「(一)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級學校、社教機構、學生家長會及教師會代表及學生代表九人。」
若修法各教育階段增加家長代表1人,教師代表也需各個教育階段1人,則家長與教師會代表共為8人,社教機構和學生代表就完全沒有聘任的空間。教師與學生所佔的席次比例若皆低於家長代表,此委員會之委員組成不僅不符合比例原則,也失去代表性,且悖離性平法之立法精神。
法定家長團體代表不僅家長會才有資格,若真欲細究家長委員的代表性,則家長委員的遴選應增加更多元的家長代表,例如同志家長、單親家長、新住民家長、隔代教養家長等,如此才能涵括現實家庭的多元樣貌並反映家長的異質性。
三、增加性平會家長代表席次並無法源依據
性平法第8條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三人,採任期制,以直轄市、縣(市)首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性平法規範中央與地方及各級學校之性平會委員組成本有差異(見附註二、附註三),源於中央、地方政府與校園性平教育事務之職責本應有所區別,因此中央與地方性平會之成員組成,遽重於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此乃為避免因傳統性別刻板印象而為差別待遇之情形,首重性別正義之實現。
由此可知,無論提高任何團體代表之名額,目的都應為促進教學現場之性別平等措施。然,台北市教育局本次擬提高性平會家長會代表名額之建議,並無助於達成此直轄市、縣市層級之性平會功能,顯然於法無據。
四、性平委員之聘任應比照教育部排除負面行為人選。
台北市教育局因應此次性平委員會設置要點之修正,正研議「性別平等教育委員倫理規範暨聘(派)兼同意書」,擬交付當選委員簽署,於受聘後參與各項性別平等教育相關研習至少12小時。採取消極要求委員當選後簽署同意書再進行性平意識培力,實屬亡羊補牢之舉。
政府性平會委員之任務為推動性別平等之政策事務,聘任「具有性平意識」之委員才是首要的積極作為。建議台北市教育局應參考教育部公佈之「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公開推薦作業須知」,明訂擔任委員者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且不得有性別平等教育法所定義之性別歧視行為,或針對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或性霸凌者。委員於任期內不得有打壓及限縮校園之多元性別友善環境,若於任期內發生此負面表列事蹟者,應予撤銷其委員資格。
附註一:法條修正請參考下表
[fusion_tabs design=”clean” layout=”horizontal” justified=”yes” backgroundcolor=”” inactivecolor=”” bordercolor=”” icon=”” icon_position=”” icon_size=”” hide_on_mobile=”small-visibility,medium-visibility,large-visibility” class=”” id=””][fusion_tab title=”修正條文” icon=””]
二、本會置委員二十三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本府副秘書長及教育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級學校、社教機構、學生家長會及教師會代表及學生代表九人。
(二)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十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職務異動或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之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學生家長會代表應至少包括國小學層1位、國中學層1位、高中學層1位、高職學層1 位為原則。
[/fusion_tab][fusion_tab title=”現行條文” icon=””]二、本會置委員二十三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本府副秘書長及教育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民政局局長。(二)社會局局長。(三)勞動局局長。(四)警察局局長。(五)衛生局局長。(六)文化局局長。(七)觀光傳播局局長。(八)體育局局長。(九)公務人員訓練處處長。
(十)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級學校、社教機構、學生家長會及教師會代表七人。(十一)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十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職務異動或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之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fusion_tab][fusion_tab title=”說明” icon=””]
一、本要點依議會審查本局106年度預算附帶決議意見書暨106年5月3日議會教育委員會意見,與106年6月16日修訂「臺北市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草案」法規會議建議辦理。
二、依本會業務辦理實際需求,移除本府各局處首長2名(此為輪派)。
三、各級學校預計邀請高中職以下學校校長、社教機構、教師會代表及學生代表等5位及學生家長會代表4位,共9名。
三、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維持1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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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二: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7條:「中央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採任期制,以教育部部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附註三: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9條規定:「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採任期制,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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