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px

針對彰化縣議會第十八屆第3次定期會案號第50號、51號之聲明

教育部第六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任期2014-2015)之部分委員曾要求教育部召開專案會議研擬「建立輔助教材選用通用性原則」,並於第八次性平大會提案討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助教材選用原則(草案)」,最後決議撤案。

那份草案的目的之一,正是黃議員提案之案由「建立事前審查及公告機制」,這種事前審查的作法涉及諸多合憲性及合法性之問題。

根據「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總綱」,學校應設立「課程發展委員會(後稱課發會)」規劃審查學校課程計畫,以及全年級或全校且全學期使用之自編自選教材。總綱也明訂家長的教育參與權:「課發會成員包括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年級及領域教師代表、家長及社區代表等,必要時得聘請學者專家列席諮詢」。目前我國的教育相關法令並無制定「建立事前審查及公告機制」之規範,換言之,這種要求於法無據,而這樣的提案也會造成教師專業權的限縮,無法積極保障教師的教學自由,與憲法對於教育性言論之保障有違。

案號第51號的案由說明提到:「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所製作的『青春水漾』被監察院糾正,惟至今仍欲繼續推行」,恐黃議員不瞭解監察院的職權與功能,以及這個糾正案的對象,才會提出與事實不符的說明。此案的被糾正機關為衛福部及台北市政府,糾正主旨係「青春水漾影片」未依法審查分級。有關該影片之「審查」部分,衛福部函請權責機關文化部認定,文化部回復該片屬免送審錄影節目帶;另該影片之「分級」部分,衛福部要求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後簡稱本會)逕為分級,本會已自訂為保護級,並於出版品上增貼「免送審(輔助教學類)」及「保護級」標籤。監察院依衛福部說明召開會議,糾正案結案存查。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監察院的職權並非對民間團體提出糾正,憲法規範監察院糾正職權僅限公部門,不及於民間團體,黃議員提案之說明方式,容易產生誤導作用。

本會是一個全國性社團法人民間團體,透過建立社群連結、開發教學資源、監督相關政策、推動性別平等教育,致力於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我們堅信,性別平等教育不是排除式教育,而是包容接納差異的教育。在一個多元文化的社會,教師、學生、家長或民意代表可能會因個人信仰或文化觀念對多元性別有不同看法,甚至產生矛盾與衝突,但國家必須本著教育的目的,固守人權和社會正義的概念,讓多元友善、性別平等走出口號的形式,在學校生活與社會各層面落實。

按讚或分享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