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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針對「公投第 11 案」後續作法之修改意見

針對公投第11 案後續《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3條修正之意見,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聲明及修改意見如下: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以提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之「同志教育」一詞應予保留,以維持高中和大專院校對同志教育課程內容的彈性與廣度。另新增第13條第2項

「國中小所實施之同志教育,應以認識與尊重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與性別認同之多元面貌為課程內容。」

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針對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修改意見

修改說明如下:

  • 現行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與即將上路的十二年國教課綱中,都明訂於國中小階段應教導學生培養對「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與性別認同多樣性的尊重」。2005年《施行細則》於第13條中明確規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同志教育」,是因為同志議題作為性別平等教育中的重要主題,卻長期於學校教育中缺席,因此有需要特別提醒性別平等教育需納入同志教育。
  • 教師表示,同志學生是否能安心成長,取決於環境的友善程度。家長表示,若把「同志教育」四個字刪除,設法用其他詞彙來形容或描述,只是讓「同志」這個詞變成佛地魔一般「不可說」的存在。當一件事連說都「不能說」時,更遑論「尊重」。「同志教育」是對同志學生重要的支持力量,也讓所有的學生認識及理解不同的族群,且讓所有人得到應有的尊重與對待。
  • 司法院釋字 748 號肯認同志為憲法上應受平等保護的族群。基於消弭歧視及平等保護的精神,我國的性別平等教育和課綱應本於尊重人權、支持差異、消除歧視的政策和教育的目的,積極實現固守人權和社會正義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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