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辦理法人設立登記,並於2006年8月29日設立完成,同年九月四日領取法人登記證書,法人登記證書字號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證社字第82號。
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二○一四年十一月廿二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二○二一年一月廿三日第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三日第十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英文為Taiwan Gender Equity Education Association,簡稱TGEEA。(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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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
第五條 | 本會之任務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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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左: 一、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 凡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致力推動相關工作之非營利組織,每團體推派會員代表一人。 三、榮譽會員: 凡認同本會宗旨之一般社會人士,且每年固定贊助本會一萬元,或一次贊助十萬元以上者為本會榮譽會員。 |
第八條 | 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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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十條 |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十一條 | 會員得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敘明理由向理事會聲明退會。 會員連續二年不繳納會費,經催繳仍不繳納者,視為自動退會。 |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
第十三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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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本會置理事十三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女性應佔應選名額二分之一以上,大專院校在職教師人數不得超過應選名額之二分之一,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每屆理監事改選比例則不低於總額之六分之一。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應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第十五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十六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因故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七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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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議,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因故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九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二十條 |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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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 本會得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工作人員之各項職權由理事會另訂之。 |
第二十二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三條 |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理事會召集時召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
第二十四條 |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委託其他會員代理。 |
第二十五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或電子郵件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第二十六條 |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二十七條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或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八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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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當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條 |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
第三十一條 |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三條 |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三十四條 |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台(內)社字第0920005428號函准予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