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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性平講座、教材研發、政策倡議

社團法人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章程

*本會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辦理法人設立登記,並於2006年8月29日設立完成,同年九月四日領取法人登記證書,法人登記證書字號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證社字第82號。

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二○一四年十一月廿二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二○二一年一月廿三日第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三日第十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英文為Taiwan Gender Equity Education Association,簡稱TGEE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 一、消除性別歧視,建立多元平等社會。
  • 二、推動性別平等的教育環境。
  • 三、發展本土性別平等教育之研究與教學。
  • 四、建立性別教育者間情感與資訊支援網絡。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 一、培訓性別平等教育種子教師。
  • 二、舉辦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 三、發展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教材與教學法之相關研究。
  • 四、推動、落實性別平等相關政策與法案。
  • 五、提供性別平等教育諮詢與資訊服務。
  • 六、協助處理相關申訴案件。
  • 七、加強與國內、外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團體之連結與交流。
  • 八、出版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書籍或影音教材。
  • 九、辦理社會福利、兒少權益倡議、兒少培力或兒少安全相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工作。
  • 十、其他與推展性別教育相關事宜。
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左:

一、個人會員:
  1. 凡年滿二十歲、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致力推動相關工作之各級學校在職教職員及學生。
  2. 凡年滿二十歲、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致力推動相關工作之一般社會人士。
  3. 未滿二十歲、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致力推動相關工作者為預備會員
申請入會時應有二人推薦、繳納會費、並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始成為會員。

二、團體會員:
凡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致力推動相關工作之非營利組織,每團體推派會員代表一人。

三、榮譽會員:
凡認同本會宗旨之一般社會人士,且每年固定贊助本會一萬元,或一次贊助十萬元以上者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八條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 一、出席會員大會。
  • 二、發言權、表決權。
  • 三、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 四、優先參與本會舉辦各種活動之權利。參與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相關出版品,得享優待之權利。
  • 五、依本會規定使用本會各項資源。
  • 六、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九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敘明理由向理事會聲明退會。
會員連續二年不繳納會費,經催繳仍不繳納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三、議決年費之數額及方式。
  •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四條本會置理事十三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女性應佔應選名額二分之一以上,大專院校在職教師人數不得超過應選名額之二分之一,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每屆理監事改選比例則不低於總額之六分之一。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應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因故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二、審核年度決算。
  • 三、議決監事之辭職。
  • 四、其他應監察事項。
  • 五、出席理事會。
第十八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議,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因故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三、被罷免者。
  •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條本會得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工作人員之各項職權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二十二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理事會召集時召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四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委託其他會員代理。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或電子郵件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七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或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 一、入會費:會員每人五百元。於入會時繳納。
  • 二、常年會費:一般會員每人每年二千元;學生會員一千元;預備會員八百元,團體會員每年五千元;永久會員二萬元。
  • 三、會員捐款。
  • 四、事業費。
  •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當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一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經本會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台(內)社字第0920005428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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