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蘇芊玲
日前應邀到立法院參與一場公聽會,針對《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修訂提出看法。此公聽會源於去年底一項公投結果,教育部據之修訂性平教育法施行細則,原屬備查的修訂案卻被改成審查,因而有此公聽會。老實說,在台灣同志運動已長達三十年,今年更劃時代地通過婚姻平權法案之際,還必須出席這樣的會議來討論中小學能否教同志教育,心情真有點無奈。
反同團體提出禁止在中小學實施同志教育的公投
《性別平等教育法》在 2004 年通過實施,明訂不得基於性傾向的歧視。其施行細則第 13 條依據母法,內容原為:「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以提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遺憾的是,近幾年反同勢力集結,在去年提出這樣一個公投題目:「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獲七百多萬票通過。
教育部根據公投解果修正施行細則
為因應公投結果,教育部將原條文修正成:「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等課程,以提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但這樣的修正不被接受,被原提案方認為是「換湯不換藥」。
其實,修正後的字句雖冗長,卻兼顧、包含了性平教育積極和消極兩個面向的目的。
積極的部分在「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消極的目的則在「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完全符合性平教育法第 1 條「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本法」,以及第 2 條「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的精神。也就是說,性平教育的積極目標是鼓勵平等與多元,消極目標則在禁止性別歧視;另外特別關切性騷擾性侵害性霸凌之防治。以此而論,目前的文字並無任何不妥。
當年蘇芊玲教授參與性平教育法草擬的背景
當天我的出席有幾個不同角色。首先,我曾參與性平教育法的草擬,以及施行細則和防治準則的研擬。當年,在無數焦點座談、專家會議和公聽會中,眾多與會者皆表示,自己在成長與求學過程中,極度欠缺性教育、情感教育和同志教育,而這三個都是對生命有深遠影響的重要議題。過去,性教育、情感教育即或偶而有教,大多缺乏性別觀點,只以威脅和禁止為目的。而同志教育則根本缺席,即使當時台灣的同志運動已開始多年,許多同志朋友已經用各種方式告訴社會他/她們無處不在,就在你我身旁。
我是老師,也是家長,更是一位阿嬤
我的第二個身分是教書超過30年的老師,在學校開授性別相關課程應該也有20年,保守估算多年來應有數百名學生跟我分享過她他們身為同志的生命經驗。從過去至今的研究可以得知,同志認知自己性傾向的年齡不一,大致介於6、7歲到17、8歲之間。最近讀到一篇研究論文,某縣市接受問卷的600多位高中生,有14%自認是非異性戀者,超過六成說身邊有同志同儕,9%左右說有同志親人。這些在在都顯示,相關教育絕不可少、更不能晚。同志教育不僅是為了身為同志的學生們,也是教導非同志學生及早認識同志,培養友善、平等相待的能力。
最後,反對在中小學教導同志教育的人,經常很愛端出自己的家長身分,認為同志教育對小孩無益,擔心它會混淆小孩。其實我也是個家長,甚至是個阿嬤,我很珍惜這個身分,但在使用家長身分的時候,我非常謹慎、謙虛,很少拿它出來說理,因為我認為一個人不會因為當了家長,就什麼都懂都會,儼然真理,身具無上權力,可以為子女決定一切,特別在一些所謂新興議題上,譬如性別、族群、身心障礙,甚至環保、生態等等。過去我們的成長過程和求學經驗並沒有太多機會學習這些,以至於現在的成年人普遍缺乏相關意識,需要重新好好學習,才能與時俱進。性平教育最需針對的就是這樣的成年人,無論是否家長、尤其家長。
從小教孩子了解、接受人的多樣性
人的世界錯綜複雜,很多事情很難單一歸因。性傾向是人的一種身分和重要認同(identity),它的形成可能是先天後天交織的結果,糾結於其成因並不具太大意義,因為身分或存在的本身是沒有是非對錯的,這也是「人生而平等」為什麼是民主核心理念的道理。差異應被視為多元、豐富,不應因此被歧視或剝奪權利。從性別正義的角度來說,我們最好的做法是去了解、接受人的多樣性,從小給予全面的教育,營造友善環境,並落實社會公平正義,才符合現代民主國家的基本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