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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懶人包】在校園內宣傳反同公投連署?毋通!

近幾個月,反同團體正積極連署三項反同公投提案,讓原本不應出現宗教/政治團體宣傳活動的校園內,也驚見「把連署書貼在聯絡簿請孩子帶回去給家長簽名」、「在辦公室要求其他老師一同連署」等行為。遇到這種情況的老師/家長/同學們,我們可以怎麼做呢?


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鼓勵學生、老師、學校人員、家長勇於發聲,一起掌握充分、對等的資訊,察覺校園內的權力不對等關係。若發現相關案例,歡迎主動聯繫我們,我們將盡力為您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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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各級學校能否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

依據《教育基本法》第6條:

(第1項)教育應本中立原則。

(第2項)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基本上,公、私立學校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公立學校
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宗教活動。

私立學校
得辦理符合其設立宗旨或辦學屬性之特定宗教活動,並應尊重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之意願,不得因不參加而為歧視待遇。但宗教研修學院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Q2:各級學校教師能否於上班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

案例1
某位老師帶著反同公投連署書進到辦公室,共有三份,包括民法一夫一妻、同志立專法、反對中小學進行性平教育:
「你認不認為婚姻是神聖的一男一女的結合?如果你認為婚姻很神聖,請簽第一份連署。」「但是啊,民法這樣吼就排除了同志的權益啊,害他們不能結婚,所以你贊不贊成訂一個法讓同志結婚?同意的話請簽第二份連署。」案例2
代課老師拿離校手續單請資訊組長核章,某老師見狀,呼聲說:「等等有事請你們(代理老師)幫忙!」隨即要兩人簽連署書,並開玩笑表示:「如果不簽的話,組長就不幫你蓋章喔!」

教職員工生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也不得從事助選活動。而下班後從事上開活動,亦應自我克制。(教育部100年11月8日 臺人(二)字第1000201993號)

 


Q3:在學校向學生要求公民投票連署,或要求學生將連署書交由家長簽署,是否違法教育基本法的教學中立原則?

依據公民投票法第20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公投成案可以募集經費。而按政治獻金法,因為可以募資,所以公民投票是屬於政治活動的一種

但教育部的函釋裡,規範的是禁止「宗教和政治團體活動」,所以「不是由宗教或政黨發起的政治活動」是否有違反教育基本法,這部分是有疑義的。

2015年9月信望盟所發起護家公投,之所以讓教育部再次重申「教育中立原則」,是因為該次連署是由特定宗教和政治團體發起,當然有可能違反教育基本法。

但是「在學校的教職員生發起公投連署」是否違反教育基本法,目前教育部沒有函釋說明。

註:近日有許多家長及基層教師表示,學校透過晨會或於學生回家作業中夾帶具有基督教背景之「信心希望聯盟」政黨等「護家公投」連署書,引起許多家長與教師的質疑和恐慌。

姑且不論校園是否可主動發起或宣導特定議題之公投連署,於教師晨會提供公投連署書,資淺老師擔心若不連署,恐往後會被同事排拒;

於學生聯絡簿中夾帶特定宗教背景或政黨等發起之公投連署書,學生擔心若家長不簽署連署書,自己無法「完成」此項回家作業,收到連署書的家長莫不焦慮。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6屆第8次大會提案說明

 

Q4:學校教師上課或演講也會提到公投案,那麼這樣是否也違反教育中立原則?(相反的,如果提到「反公投」連署,是否也有可能違反教育中立?)

其實「教育中立」並不是要求學校對政治議題避而不談,而是不能從事黨、派的政治宣傳

教師當然可介紹各種政治主張或政治理念,但應儘可能說明支持和反對雙方的意見;老師也可以表達個人的見解,但不能有歧視性言論,亦不能強迫學生接受老師的見解,更不能以調整考試成績等方式作為交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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