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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預告《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3條修正草案

教育部在3月21日公布教學(三)字第1080042433A號,預告《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3條修正草案。我們將總說明及對照表整理如下: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按中央選舉委員會於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公告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十一案投票結果通過,其主文:「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次按中央選舉委員會第五零五次會議紀錄,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十一案屬重大政策之複決,依公民投票法第三十條規定: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爰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修正草案,以參採該公投案理由書之內容,及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並納入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課程,以充實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內涵。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現行條文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以提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修正條文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等課程,以提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說明

一、依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十一案理由書略以:「一旦通過本複決案,有鑑於同志教育課程乃教育部基於性平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所定性平教育之重大政策,因此作為權責機關之教育部,自應依公投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為實現本公民投票內容之必要處置,亦即廢止性平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所定之同志教育」

「蓋廢止國民中小學之同志教育,並不妨礙該階段之性平教育得藉由性教育、情感教育等課程,以教育方式尊重性別氣質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的性平教育法規範目的。畢竟透過性平法第十二條關於『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行政院公報第025卷第054期20190325教育科技文化篇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之規定,本可實現尊重不同性傾向、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的性平法立法精神。故適齡之同志教育,並未影響同性性傾向者之性平地位。」

爰此,公民投票案第十一案理由書仍肯認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二條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國民中小學教育階段得藉由性教育、情感教育等課程,以教育方式尊重性別氣質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第二條第一款:「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及第十七條第二項:「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第十二條第一項:「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第十四條:「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者,不在此限。」「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爰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除情感教育、性教育之外,依法應涵蓋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在內。

三、復依聯合國一九八九年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條規定,兒童不應因性別之不同而有所歧視、第二十九條明定性別平等為兒童教育之目標。

我國二零一四年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二條復規定:「公約所揭示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一般性意見第四號十五號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第二十七點,均提及應確保兒童在性別、性取向、性別認同,以及青少年在性傾向,有不受歧視權。

四、爰依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十一案理由書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兒童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童權利公約一般性意見兒童權利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以參採該公投案理由書之內容,及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並考量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防治是性別平等教育法的重要規定及立法目的,且性騷擾、性侵害與性霸凌的防治已明定於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將「同志教育」用語改為「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以充實國民中小學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內涵,並酌作文字修正。

[連署回應]性平教育不能停,孩子安全不能退

因應公投第11案的必要處置,教育部預告《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3條修正草案。對此,性別平等教育大平台發起連署,串聯民間團體再次強調,公投11案結果不等於「廢止同志教育」,並呼籲施行細則之修正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之內容列出實際內涵,讓課程更為明確,且不能牴觸或限縮母法。我們呼籲行政院及教育部,應堅守落實性別平等之立場,盡速積極破除謠言,維護所有學生不受歧視的權益。發起團體:性別平等教育大平台、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婦女新知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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